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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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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第三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谁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谁(监督的客体)和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公民。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

现代国家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活动构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其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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