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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我国的正式解释体制:“一元多级”的法律解释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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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解释 |
行政解释 |
司法解释 |
解释主体 |
制定机关(人大制定的,由人大常委会解释) |
(1)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2)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解释对象 |
自己制定的法 |
(1)法律;(2)地方性法规 |
法律 |
解释内容 |
(1)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
行政活动中具体应用的问题 |
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
注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分歧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2、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3、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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