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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三讲第三节

编辑:qinh

2010-12-29

第三节 公安勤务

一、公安勤务的概念

勤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公务的执勤行为过程。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针对公安客体有组织、有计划地直接实施公安对策的在岗执勤行为过程。

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公安勤务是公安业务行为。

公安业务行为,是专指有执行公安法定权力的部门的行为。只有属于专业职权部门的人员才能执行公安勤务这也是对参加公安勤务的人员的特定的资格要求。

(二)公安勤务是公安主体直接作用于公安客体的行为。

(三)公安勤务是有组织、有计划的专业性行为。

(四)公安勤务是人民警察在岗警戒和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当班状态的公务行为。

二、公安勤务的基本形式

(一)按公安业务工作来看,公安勤务的业务内容,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公安勤务,仅限于治安行政行为的巡逻、守望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行为。

广义的公安勤务,则包括所有的公安业务行为。

(二)指挥与执行

(三)内勤与外勤

(四)备勤与执勤

(五)固定勤务与临时勤务

(六)巡逻与守望

(七)协同勤务

(八)情报信息勤务

三、公安勤务的特点

(一)高度的人身对抗性

(二)高度的智谋对抗性

(三)超疲劳性

(四)异常艰苦性

(五)易受污染性

四、加强公安勤务

公安勤务水平直接体现公安战斗力。加强公安工作的一切措施,最终要落实到公安勤务上。不断强化公安勤务,是公安工作的永恒课题。

(一)加强教育,提高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和情报信息人员的水平。

(二)实现公安勤务现代化。

(三)建立科学的公安勤务制度。

(四)育保障公安勤务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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