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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教材第五章第一节 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编辑:qinh

2010-12-31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它完整地表述了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一)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与人民群众的积极主动精神结合起来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开展各项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专业工作;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地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工作。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在结合中,双方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

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这种良好的结合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觉的基础上的。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方针,是指导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各项活动的基本方针,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被公安法规所确认,并体现在公安人员的纪律中。公安机关和广大群众结合得好不好,责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方面。

二、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

(一)宣传组织群众,帮助群众掌握法律和政策,将群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公安机关应经常向广大群众宣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重大意义,激励他们积极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讲清同刑事犯罪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个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公民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鼓励群众见义勇为。

(二)把群众工作贯穿于各项公安专门工作之中

各项公安专业工作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群众工作,使群众工作成为公安专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治安工作社会化

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治安责任义务,形成全社会的治安控制系统。治安工作社会化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四)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

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发展多样化的警民结合方式。警民联防、警民共建精神文明、110报警服务监督系统、流动治安派出所等,开拓了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携手维护社会治安的新渠道。

(五)保安科技群众化

积极推广适用于民间的公安科技,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在群众中普及防卫知识,提高群众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本领。

(六)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

通过信息宣传去教育、动员、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对策及时公布于众,取得群众支持,并将群众中的治安信息及时反馈,建立健全警民沟通的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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