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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7
【摘要】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您整理了2013公安招警时政热点:李天一被判10年冤吗,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随着案情被充分曝光,此前流传的说法已不成立
被害人系卖淫的说法不成立
李家的法律顾问一直强调有“案中案”本案是强奸案,且关系未成年人犯案,所以案情一直不被披露,外人都是雾里看花。此时李家释放出大量信息,让人感觉被害人杨某有卖淫的目的,在宾馆中发生的不是强奸、实乃卖淫嫖娼。
但李家后来又攻击同案其他被告的律师,不断释放对其他律师不利的信息。这样一来,其他律师又开始不断泄漏对李家不利的信息。双方较劲,使得各种辩护词、案件细节、包括判决书全文都被泄露了个底朝天,此案几乎再无秘密可言。这也为旁观者作出判断提供了方便。
根据案情,杨某一开始跟随李天一等人离开酒吧,不排除有卖淫的打算,至少带领杨某出去的酒吧领班张某肯定有促成卖淫的意愿。但是在宾馆里发生的性关系的确不是卖淫。这是因为:
第一,在去往宾馆的路上(车里),杨某发现带领她的张某不在,就要求下车离开,并不惜脚踹开车的大魏。而李天一对杨某实施了摁压和殴打——另两名被告人大魏和坐在后排可以看得很清楚的张某某从始至终都供述了这一点。两个人独立的证言互相印证,效力很强。而且在湖北宾馆里,小魏和张某某供述看到了杨某脸上有伤,后医学验伤证明杨某当晚受到了殴打。所以李天一殴打、控制杨某的事实无可否认。
第二,在宾馆房间里,如果杨某要卖淫,那么她怎么没有要求对方戴避孕套?为何最后杨某得到的2000元“嫖资”——人均400元,与出台卖淫的“市价”差距相当大?可以说样样不符合卖淫的特征。
所以实际的性关系,与受到挟迫后的被动接受吻合,与主动卖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师李在珂的陈述意见大致总结了这个过程:“综观全案,这是一起由普通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以张某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为节点,随着李某某扇向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
被害人设局敲诈的说法不成立
杨某在事发后,想从李天一等人那里要求一大笔钱(50万)是无疑的,但说事发前就想着设局敲诈,则不能成立。这是因为:
第一,如果杨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为何提出下车离开,还不惜用脚踹司机的行为大闹着要离开,如果李天一们就此放她走了她还怎么完成计划?
第二,如果杨某是奔着敲诈50万去的,那么她首要的任务是形成被强奸的假象,而不是去收起那2000元“嫖资”,给自己留下卖淫的口实。
被告人张某某的律师赵运恒对设局敲诈的说法反问道:“雷政富中了‘仙人跳’,是他在房间里被女方打了,然后马上被敲诈了;李某某中了‘仙人跳’,却是把女方给打了,也没有人当场来救女方并实施敲诈。莫非你们比酒吧高明,能设计出让李某某殴打被害人的圈套情节?”
李天一的罪行倒是可以确立
求欢遭拒后,侵害色情或准色情场所女性的案件其实很常见
李天一案的性质其实不特别。色情或准色情场所的女性、包括卖淫女不愿提供性服务不鲜见。而嫖客遭拒后非常容易侵害拒绝其的女性服务人员,这是因为:1、嫖客有求欢的预期,遭拒后克制不住欲望容易动强;2、嫖客认为“你就是干这个的”,不该拒绝我,因而对拒绝很生气;3、这种场所的女性是弱势群体,嫖客胆量自然大几分。
比如,2004年的岳阳,有龙某等4人在街道吃宵夜喝酒,晚上11点多,4人来到一个卖淫场所准备嫖娼,但被卖淫女李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众人觉得很没面子,就对卖淫女李某和老板易某进行殴打,还逼他们下跪,随后众人对李实施轮奸。2005年的四川,杨某在获知高考上线后,邀约了两同伴找小姐包夜,小姐出台后发现是3人,遂提出拒绝,结果被胁迫与3人发生性关系。今年7月安徽宿州刚宣判了一个案子,程某等人在KTV唱歌,期间程某将陪唱女张某某强行拉到卫生间进行猥亵,在张某某的强烈反抗下,程某更进一步将张某某强奸。程某的理由竟然是认为陪唱女都不是“好东西”,就不顾反抗将其强奸。这方面最有名的案例,当然就是邓玉娇刺官案。
所以,李天一案没有所谓的“扑朔迷离”。花空心思强调杨某的身份和卖淫意图,不是让案件显得更复杂,而恰恰是让案件显得更寻常。设想一下,如果杨某没有酒吧女的身份、没有释放可能卖淫的讯号,她就是李天一们的一位女同学,我们反而该吃惊李天一们怎这么色胆包天;而杨有这样的身份和释放过信号,反倒让人容易理解李天一们为何敢于殴打和强奸。
李天一的强奸行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持
法院判决书和案情曝光中有诸多对李天一不利的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其中重要的证据如:1、杨某想下车离开的时候,李天一对其阻止、殴打;2、参与聚会又中途离开的李某证实:李天一事后和其通话时,提到轮流和杨某发生了性关系,当其询问杨某是否愿意时,李天一说“不让就打呗”,并承认打了杨某。
而李家的辩护对这两点没有有力的回应。对于第一点,李家说只有开车的大魏可以证明。但是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当庭也都予以了证明,为何李家不提?对于第二点,李家否认李某做过这样的证言。但是参与庭审的赵运恒律师、中国新闻网的报道、法院判决书都明确指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当庭都做过这样的证言。可以说,李家的回应避重就轻,甚至说谎。赵运恒律师批评道:“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在庭上明确认可他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庭审记录是很清楚的,律师都签了字,但是,有的律师却在庭后公开歪曲事实(指李家律师陈枢否认李某做过这样的证言,编者注),这是误导社会舆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曾有律师想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但策略是走歪门邪道
大魏的辩护律师李在珂,曾经想做李天一的辩护律师,并且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自认为能把案子“翻过来”。李在珂“翻过来”的手段包括:1、强调自己的公安背景,有能力做“过深的工作”——即串供、教孩子翻供、隐瞒事实。因为本案的关键情节——如车上发生了什么、房间里发生了什么只能靠口供来得到,如果几个被告串供,统一口径说没看到打人,则犯罪证据就无法取得。2、承认李天一打人,但将这个打人定性为“李天一因家教不严,又练过几天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所以在社会上遇到矛盾总喜欢动粗”,即把殴打定性为李天一的秉性问题,而不是为了挟迫杨某发生性关系。
这两个手段,第一个是明摆着的违法手段;第二个不违法,但也是为了脱罪而捏造的说辞。也就是说,李在珂律师认为要给李天一脱罪,得靠这种歪门邪道才行。那么走正道为李天一脱罪有多难呢?——李天一的两任律师都因无法满足梦鸽“无罪辩护”的要求而辞职。
李天一获得较重判决,实际上是咎由自取
辩护策略让李天一失去了轻判机会,而辩护策略是李天一选择和配合的
李天一受审模拟图(作画 蒋立冬)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起刑点是10年。但未成年和悔罪情节,可以作为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依据。悔罪情节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如果李天一能悔罪,则获得减轻处罚——即刑期缩至10年以下将是肯定的。但李天一配合律师的辩护策略,当庭翻供、不认罪、不赔偿,失去了轻判机会。
李天一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到了要肩负一定责任的年龄。对于律师的辩护策略,他有责任进行选择。选择无罪辩护策略,说明他就是不认罪。
较重的判决,终究是对李天一主观恶性深的惩罚
据参与庭审人士介绍,李天一的表现并不像母亲说的那么忠义纯净,甚至“撒起谎来眼都不眨一下”。他的证词中能看到有意识的趋利避害。“庭审中有个细节是关于进湖北大厦电梯的场景。他、王某、小魏和被害人一起进入电梯。他在口供中的陈述是小魏搀着被害人,但录像显示是他。当小魏的律师问他为什么撒谎,他很干脆地说,‘我没说过’。但后来有人再就这个细节询问他为什么要搀着被害人,他说:‘她喝醉了,我怕她摔倒’。”当证人张伟出庭时,他当庭扭头冲证人骂了一句脏话。当大魏一方做出对李天一不利的供述时,他握紧双拳对大魏的辩护律师怒目而视。
这样的李天一,主观恶性和其他认罪的被告人自然不同,接受到的惩罚当然也不该一样。辩护策略会影响量刑,但法律终究不会惩罚辩护策略,而是惩罚辩护策略背后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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