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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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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发布公告,就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关申报和交税。当天及短期内多次进出境旅客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暂时进出境的,依据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意见稿》规定,个人携带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重量超过200克的,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交税、通关手续。
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内每人限1次。办理个人携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境准许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携带进出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重量等;(二)本人有效护照(港澳通行证)及进出境证明;(三)购买黄金及黄金制品的发票或者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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