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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12年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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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4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各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人员名单公布两个工作日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全省统一,地点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职位的体能测评组织工作,各市(州)招录机关具体实施。全省设9个体能测评考区。各市(州)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体检必须在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经招考单位报经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一、公示、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各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在招考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按管理权限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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