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法人(3)

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5.法人与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对外部是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已经不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也可能是委任关系)。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业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关于此点(表见代表制度),请详见专题“委托与代理”。

6.法人与法人雇员(工作人员对外是代理关系)

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合同关系,工作人员对外以祛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委托代理关系。如一公司法人的一个业务员对外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参见《合同法》第48一49条)

依《民法通则》第43条,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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