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法人(6)

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10.联营(考试一般不会考,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制度)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①该条款无效;

②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③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①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②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③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④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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