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代理(2)

编辑:qinh

2011-01-07

【编者注】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其他四部分相比,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重点在于考查考生多方面、多层次的综合知识的积累。如果说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资料分析这四部分还可以系统归纳出各个知识点,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备考的话,那么常识判断这部分则显得并没有那么强的实战操作性。因此早下手,早积累方是上策。因此,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广大考生整理了一套系统性的常识资料,包括“法律常识”“政治常识”“经济常识”“管理常识”“文学常识”“历史常识”以及“自然科技常识”。

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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