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五)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4-2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五),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5.如果本案进人刑事诉讼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郑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只有江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江某有罪

D.郑某是被害人而不是证人

参考答案解析

1.【答案】B。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里要注意“信用卡”的特殊性,因为《刑法》上有特殊规定,所以不能认为构成侵占罪。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

2.【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等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是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处理规则,从一重处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所以D选项实行数罪并罚是错误的。8项中的伪造信用卡罪在现行《刑法》中无此罪名,所以不选。

3.【答案】ACD。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情形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诈骗活动,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题是选非题,所以选ACD三项。

4.【答案】D。解析:《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盗窃信用卡又以诈骗的手段使用的,不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不属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损失,所以只能由郑某自己而不是人民检察院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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