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三)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5-0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二十三),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华某系江塘市某化工厂制剂车间工艺员,负责工艺流程管理和记录,兼做清洗参观服等工作。2006年3月26日午休时,华某提水桶到蒸气阀口处接热水时,被蒸气烫伤,经诊断,华某全身烫伤22%。同年5月17日,华某父亲向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1日,该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华某不服,向江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因上班时其工艺流程记录不能中断,所以原告上班时间无法清洗参观服,只有利用午休时间进行清洗。本

人因工作受伤,理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上班时间被烫伤。而且原告无法证明其午休提热水是为清洗参观服,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1.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事故的认定属于( )。

A.行政仲裁

B.行政许可

C.行政监督

D.行政确认

2.本案中,无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为( )。

A.江塘市某化工厂

B.江塘市某化工厂工会

C.华某

D.华某同事

3.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 )

A.上班时间导致伤亡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在上班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关于上述材料中所涉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华某及其父亲对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江塘市某化工厂对不是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C.江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D.江塘市人民政府对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本案因不服工伤认定而起诉,属于民事诉讼

C.江塘市某化工厂是本案被告

D.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参考答案解析

1.D【解析】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另1,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2.D【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l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华某同事不在可以提出工伤认定之列。

3.A【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A项未说明是否与工作有关,故应选A。

4.A【解析】行政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A表述不正确,应选。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B表述正确,不应选。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C表述正确,不应选。

如果江塘市人民政府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它就可能成为被告,就要对自己的复议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来看行政复议决定本身也是个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对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根据题意D表述正确,不应选。

5.A【解析】《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由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因此A正确。本案是不服行政复议引起的行政诉讼,不是民事诉讼。因此B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此C不选。题中所给的材料仅仅说明了被告的主张,并未表明被告是否提出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因此不能直接推断出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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