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基教材:国体与政体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5-04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公基教材:国体与政体,供考生参考。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个人责任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机构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构在组织和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三)责任制原则

《宪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行使职权,还是履行职务,都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责任制原则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代表都要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它们可以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国家机构是否精简,直接影响着工作效率。因此,搞好机构改革,克服官僚主义,做到廉政、勤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精简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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