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学习辅导:第十三章法治行政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5-16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行政管理学习辅导:第十三章法治行政,供考生参考。

第十三章 法治行政

重点理解:

1、法治行政的含义和特点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同时又是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法治行政的意义可以浓缩为法律对行政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支配力。

法治行政与法制行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治行政更多的着眼于行政活动应当体现法的内在价值,即行政目标应当体现正义性,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公共利益性、行政组织应当体现合法性。法制行政则主要体现为法治行政的形式方面的内容,它更多的强调行政目标应当体现法的国家意志性,行政行为应当体现法的规定性,行政组织应当体现结构的秩序性。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法治的实施又必然促使法制日趋完善和健全。

法治行政的特点: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法律保留是指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决定。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依据法律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与职责统一是一件事情的两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2、行政立法的含义、原则和程序

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行政立法的原则: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政治参与;个体权利为重点;权利救济。此外,还有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规划、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和备案。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授权。但《立法法》又对此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和起草;听取意见;法规草案的审查;决定;公布;刊登。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1)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2)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的基本特征: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立法法》又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纳入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中来。

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决定;公布;刊登。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征:(1)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2)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而引起。(4)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5)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合法、工整、公开、及时、便民原则;(4)全面审查原则;(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6)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也存在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仲裁、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是对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进行界定。

(3)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采用违法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相对人一方,并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叫做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时项自然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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