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600例(8)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5-2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法律常识600例(8),供考生参考。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37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7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

38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9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9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9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39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9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40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0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

40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11、当事人以恰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412、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1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14、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15、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16、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417、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不得转让。

418、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19、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植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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