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的国家机构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1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我国的国家机构,供考生参考。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立法权: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决定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4、召集与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

⑴立法权:①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②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①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②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③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⑶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人大代表的权利:

需集体行使——①提出议案的权利,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个人的权利——③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④刑事豁免权(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⑤工作便利权和物质权利。

二、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组成与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务院的职权:

⑴立法权: 行政法规制定权。

⑵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务院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注: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1、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①公布权 ②任免权 ③外事权 ④授予荣誉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1、中央军委的任期: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为5年,没有届数限制

2、中央军委的责任: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1、任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

1、任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为5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体制: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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