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1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国家的基本制度,供考生参考。

一、政治制度

1、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政党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② 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参政党。

③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⑤ 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2、人民政协:

①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

②各级人民政协每届任期都是5年,对其成员连选连任没有届数的限制。

③人民政协的任务和作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三、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民族自治制度: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及人民政府。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

(3)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特别行政区

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有五级人大,相应的亦有五级政府,即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政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非一级政府,是在农村或城市,由居民以居民区为纽带建立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政府机关给予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与乡政府的关系: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五、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3条件(中国公民;满18周岁;依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国家、省、市三级)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例、根据选举法,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 )产生。

A.上级任命 B.下级委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解析】选C。我国《宪法》第97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六、经济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①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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