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试民法热点:诉讼时效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1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民法热点:诉讼时效,供考生参考。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

4、最长诉讼时效: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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