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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行政法精讲一,供考生参考。
一、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2.分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有:
(1)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约束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服从;
(4)执行力,即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2.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3.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为: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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