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19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笔试法律常识精讲:刑法,供考生参考。
公务员笔试法律常识精讲:刑法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我国刑法,是为了保护人民,惩罚、改造极少数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秩序服务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四、五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三项:
1.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主要依据罪行决定刑罚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四)我国刑法适用范围
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是否有溯及力。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始于生效日,终于废止日;在法律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一)犯罪的本质
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犯罪同一定阶级的利益紧密相连,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是二者的统一。但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的社会性则从属于犯罪的阶级性。?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按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
1.犯罪的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这种社会关系为我国刑法所保护;(3)犯罪的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它包括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行为人用积极行动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后者指负有特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造成的后果。(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它包括:(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3)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更多内容请进入:
标签:公共基础知识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