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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3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公考行测辅导: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及解析,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1.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2.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以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该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4.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5.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6.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卖给丙,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卖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7.2008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8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8.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9.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并未拍卖,而是将该“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博物馆戊并己交付,则“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属于何人?( )
A.王某 B.李某 C.张某 D.戊
10.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善意取得涉及的当事人有( )。
A.权利人 B.让与人 C.受让人 D.判定是否为善意取得的行政机关
答案及解析
1.【答案】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答案】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答案】D。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4.【答案】C。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答案】C。解析:(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6.【答案】ABC。解析:(1)选项A:甲属于无权处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选项B:甲属于无权代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选项CD: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直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无需经乙的追认。
7.【答案】ABD。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本题中,甲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设备卖给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8.【答案】AD。解析: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此时,甲作为占有人是滥用所有人乙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甲赔偿损失。
9.【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地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出售王某的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倘张某基于善意,可取得该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本题中,张某知情,故不为善意,不能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加工物原则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由材料所有人给予加工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物价值显然大于材料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并由其给予材料所有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人因承揽合同完成的,即使加工物价值较材料很大,加工人不得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某虽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由于张某将该巨型玉石加工后,价值显然增大,故可基于加工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既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则无论是否经拍卖程序,第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基于买卖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将“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戊,为有权处分,由戊取得该“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0.【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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