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25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

一、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二、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

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④继承、受赠所得财产。此时注意: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为夫或妻个人财产,即充分尊重遗嘱人或遗赠人的意志;

d.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

⑤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

⑥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⑦由一方婚前承租、混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虽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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