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四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6-28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提供2012年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考点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四,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19.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处罚,王某上诉,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二审法院该作出何种判决?( )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

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案件发回重审

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决定,就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答案:A

解析:行诉法解释第7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李某涉嫌一起盗窃案,于1998年12月5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检察院批准公安局将李某逮捕的申请。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是被人教唆参与盗窃,且是从犯,因此,于1999年3月4日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选项?( )

A.对于本案,国家不承担对李某的赔偿责任

B.国家应当对李某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是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C.国家应当对李某负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一审法院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D.国家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损失应当从1998年12月11日起到1999年3月4日

答案:A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李某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经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而本题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缓刑,因此,国家对判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1.曹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受贿罪判处5年,合并执行刑期共12年。后经申诉再审,其贪污罪改判5年,其受贿罪不成立。如其原12年刑期已全部执行完毕,则国家( )

A.仅对其受贿罪的5年承担赔偿责任

B.对其被多执行的7年承担赔偿责任

C.对其被多执行的4年承担赔偿责任

D.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曹某并非无罪

答案:C

解析:数罪并罚时,其中一个罪是无罪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赵某被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赵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决定罚款2000元。后经确认,公安局所作的罚款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0元

B.赵某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0元

C.赵某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1000元,市公安局赔偿1000元

D.赵某既可以请求县公安局赔偿2000元,又可以请求市公安局赔偿2000元

答案: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8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第7条第2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注意: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不是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分别就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哪种情形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不需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A.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B.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C.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D.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答案:A

解析:注意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情形包括:《国家赔偿法》第30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即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5)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该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6)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7)民事诉讼中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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