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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13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公告

编辑:sx_wangha

2013-01-21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2013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公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我会2013年度录用机关工作人员面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面试人员名单

职位名称职位代码面试最低分数姓 名准考证号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李春晖930112090502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王瑞阳930113015704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崔健鹏930121321922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聂梦迪930134128403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魏 欢930136032711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卢 怡930137021824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张瑞博930137063313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郑 颢930139414023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周 娜930143042424

综合管理岗0301001001112.20李 娇930170351810

备注: 面试比例为1:5。

二、面试资格确认

(一)请准备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3年2月1日前通过电话并发送电子邮件到tlrenshichu@sohu.com进行面试确认。

邮件标题统一为“×××(考生姓名)确认参加面试”,邮件内容应包含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报考职位名称、毕业院校、工作单位、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联系电话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二)面试对象须于2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复印件提交我会人事处。

1.考生身份为社会在职人员的,需提供:

①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已获得的各学习阶段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上均为复印件;

②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原件。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如开具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需向我会人事处进行书面说明,内容为:“×××(姓名)承诺将在体检和考察阶段提供现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2. 考生身份为待业人员的,需提供:

①本人身份证、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已获得的各学习阶段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考生报名登记表》。以上均为复印件;

②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报考证明原件。需注明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补充说明

1.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

2.考生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3.上述仅需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面试时请携带原件进行现场复核。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参加面试的资格,并将有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考生如放弃面试,最晚应于面试前2天告知全国台联人事处,如无故随意放弃面试,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邮寄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甲188号,全国台联人事处;邮编100010;收件人电话:010-58120082。

三、面试时间

面试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上午9:00。考生入闱封闭管理的时间为上午8:00。截至当天上午8:50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

四、面试方式、地点和联系电话

面试工作由全国台联统一组织。

面试地点:北京市朝内大街甲188号

电 话:010-58120082

传 真:010-58120056

五、综合成绩确定方法

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确定考生综合成绩。

六、面试成绩公布

职位面试结束后,电话通知考生本人面试成绩及是否进入体检。考生也可上网查询本人面试成绩。

面试考生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七、体检

(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

(二)体检为一次性体检,如无特殊情况不组织复查,任何个人进行的复查结论一律无效;

(三)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四)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排序,按录用计划1:1确定体检人选,费用自理。

八、考察对象的确定

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人选与录用计划比例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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