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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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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一座65层的高楼刚刚盖好就要被拆除的消息,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尽管与这一消息相关联的赵少麟及其儿子赵晋的案件,让社会公众大致可以想象消息背后的某些隐曲,但是,拆楼本身依然给这个社会造成巨大的心理冲击。社会公众可以获得的最直观的感受,是拆楼造成的经济损失实在太大了。
笔者认为,此事凸显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那就是因腐败造成的“烂尾工程”带来二次危害或次生危害。官员贪腐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党内法规与国家刑法已有相关的规定,刑法学说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更是提供了逻辑严密的支撑与论证。但是,刑事法律与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往往是贪腐行为直接导致的社会危害,直接的危害后果构成了对贪腐者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天津拆楼的消息表明,一些贪腐行为不仅会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而且还会引发二次危害,造成自然灾害中常见的次生灾害。
目前,我们的法律理论与刑事实践对于这样的二次危害还没有做出有针对性的回应。原因是复杂的,最核心的原因在于,二次危害与直接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二次危害的大小也千差万别。有些与贪腐行为相关联的工程或其他项目,在短期内并没有造成明显而直接的二次危害。正是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贪腐行为的二级危害常常游离于法律惩罚之外。
但是,像天津拆楼这样的消息,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也许可以从两个方面回应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强化切割式思维。有必要把贪腐行为、贪腐案件与社会利益、社会财富区分开来。追究贪腐者的责任是一回事,在贪腐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利益、社会物质财富是另一回事。一个贪官盖了一座花园,可以惩罚贪官,但没有必要拆毁花园。花园可以变成公众分享的公园。也可以变卖花园,以所得款项盖一所学校或医院。按照这样的切割式思维,天津新盖的高楼也许就有其他的处理方式,简单地拆除未必一定就是最好的选择。原因很简单,拆楼导致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与切割式思维相关联的,是捆绑式思维。如果二次危害与贪腐行为确有某种因果关系,也可以把二次危害算到贪腐者造成的总体性的社会危害之中,从而加重对贪腐者的处罚力度。二次危害作为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当代中国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可以有所作为、有所应对。这就是捆绑式思维。当然,切割式思维与捆绑式思维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结合起来,一体运用。
处理这类问题的关键是,既要准确地打击贪腐犯罪,又要有效地维护社会利益、有效地保护已经形成的社会财富。这两个目标并不是对立的。只有同时兼顾这两个目标,才能实现执政绩效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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