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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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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的亮点之一,该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有媒体称,“这一规定的出现令人惊喜,准确回应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和很多工作在反家暴第一线的妇女组织的集体建议,获得一致赞扬。”但由此也遭到了质疑,带来了“遗憾”。因为,新出台的反家暴法中的“共同生活的人员”不包括同性恋,引发了“同性恋之间没有暴力事件?”的疑问;在家庭暴力的范畴中,由于没有纳入性暴力而人让遗憾。
其实,这可能是对反家暴法立法宗旨的误解。个人以为,对家庭暴力立法,是基于法律对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现实困境,是对“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的突破,是对相关法律的细化。换句话说,反家暴法是从现行的对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中单列出来的,如果将其过度“延展”,就会模糊其针对性,削弱其威慑力。
在没有反家庭暴力法前,家庭内部的侵权和伤害行为,到了一定的程度,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南京虐童案”。而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的传统观念。而且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从儆效意义上说,是一种法律概念的前置,在实际案例中,强化了定罪的针对性和量刑的依据。打个比方来说,以前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刑事案件,是用相关法律的“万能钥匙”,而反家暴法就是针对家庭暴力的“专用钥匙”。
那么,怎么能要求反家暴法已经在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适当延伸下,再附带对同性恋的保护?说实话,反家暴法延伸到“共同生活的人员”,已经揽下了本属于其他暴力伤害案的“活”。因此,对“共同生活的人员”,连“同居关系”都没有点明,怎么可能明确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不受保护的同性恋?
关于性暴力,确实是家庭暴力的一个特征。那么,反家庭暴力法为何未能加入性暴力作为家暴行为的一种?这可能是因为性暴力不是孤立的施暴行为,也就是说,性暴力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明确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家暴行为的前提下,无需再对性暴力“另起一行”。法律的尺度是十分严谨的,局部的细化会造成其他方面的漏洞,也会局限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一项新的法律,既要在针对性上精准,也要考虑到涉及面的周全。如果一项法律只是针对某种突出的犯罪情节,那么,法律就会变成“碎碎念”了。
总之,反家暴法体现的是相关法律突破了家庭这个“禁区”,附带“共同生活的人员”,是把类似的暴力案件纳入其中,参照反家暴法处理,实际上已经走出了“家庭范围”。如果再做过度“延展”,不仅与现行的相关法律重叠,而且也会影响反家暴法的针对性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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