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权利缺乏保障是社会贫困的重要因素

编辑:sx_liss

2014-10-15

申论范文:权利缺乏保障是社会贫困的重要因素

世界银行新近出炉的《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指出,贫困国家设置的行政程序造成企业家在开办和经营企业方面的难度两倍于发达国家,而贫困国家企业得到的产权保护还不到富裕国家的一半;在富裕国家开办新企业平均用6道手续,支付相当于人均年收入8%的费用,外加27天时间;而在贫困或中低收入国家,上述指标分别要11道手续、122%的费用和59天时间。

贫国与富国,除了投资创业的门槛如此悬殊,市场的透明程度也不一样。在富裕国家,潜在的投资者可以获取所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的全部信息,而贫困国家的投资者却几乎得不到任何信息,即便幸运地得到了某些信息,其可信程度也要大打折扣。

这样一来,我们似乎很难分清,到底是制度贫困导致国家和社会贫困,还是国家和社会贫困加剧了制度贫困。但有一点很清楚:消除国家、地区的社会贫困,必须从消除制度贫困开始。在这里,“制度贫困”并不是指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缺少制度,而是说不合理的制度容易导致贫困,而合理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通向“共同富裕”。世行的研究报告和人们日常见到的普遍现象是,越是贫困的地方,发展经济的制度空间越是狭隘,经济活动也越不自由。《新京报》前不久报道说,哈尔滨集中管制“破烂王”、银川市要求擦鞋业者穿统一制服。这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不可想像的。

而“制度贫困”说到底是公民的权利贫困。一方面是有关法律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保障,不如对权力“管理方便”的保障有力;另一方面是公民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缺乏公正调解。因此,解决“制度贫困”的关键,一是放松管制,严格限制权力;二是建立法治国家。最近,全国300多名诉讼法学界人士就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热点问题提出意见:证人无故不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抽象行政行为(各级“红头文件”)和教育权、劳动权列入行政受案范围等。其中“保障人权”成为一个重要原则,可视为解决当前我国“制度贫困”的一个努力。

 

必须指出,解决制度贫困也就是公民权利贫困的问题,必须从保障最弱者的权利开始。如果一个社会因为对最弱者的权利保护不力,最弱者就不会倾向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即使中产者通过制定法律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这些的法律也可能在某些特定历史条件下成为空文。从这个意义上说,解决制度贫困即权利贫困的问题,其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业环境的宽松和自由,管制尽可能越少越好;二是对私有财产特别是“无产者”、“微产者”私有财产的界定和保护(如农民的土地、房屋、城市居民的房产等)越有力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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