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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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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熙来案仍未尘埃落定,因为这是一审,尚不知薄熙来是否上诉。但纵观整个薄熙来案,可以说每个细节都浸润了法治精神。从一开始的立案,到公诉,再到公开审理,以及如今的宣判,无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薄熙来案最为世人津津乐道的是公开审判。有句话说得好,“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审理薄案,既体现了法治自信,也是对法律的尊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认为,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不仅要敞开法庭大门,还要创造和利用好多元的司法公开载体。对薄案的微博直播,具有双重作用,既要公开抵达司法正义,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保障程序正义,归根到底是为了抵达实体正义,正如有法学家所言,“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审判薄案,就充分落实了刑法第五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济南中院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处薄熙来无期徒刑就雄辩地体现了这一点。
在审理薄案时,有一个“插曲”,即薄熙来当庭翻供。薄熙来有翻供的权利,但根据刑诉法的基本原则,重证据、轻口供,尽管薄熙来翻供,但不影响他被依法定罪,原因很简单,无论检方还是法庭,都不是根据他的供述定罪,而是根据确凿的证据判案。此外,法庭充分尊重了薄熙来表达的权利,并没有因为他认罪态度不好,或者翻供而罪加一等,这同样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
正如有名言所称,“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特别是薄熙来的辩护人表达充分,其部分意见被尊重。一个颇具说服力的细节是,法庭认为,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家庭成员收受徐明给予的财务中,计人民币1343211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这足以说明审判不是走过场,更不是事先达成默契。
薄熙来案,给广大党员干部最大的警示是,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必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必须保持清正廉洁。无论是谁,无论权位多高,只要违法违规就必须被惩处。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身处高位,更应该以身作则,用好权力。
薄熙来案深刻表明,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打苍蝇,也要打老虎,苍蝇老虎一起打,才能维护制度尊严,才能捍卫党的形象,也才能赢得民心。
习近平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期待的是,依法治国的决心不会变,依法执政步伐不会停,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努力不会削减。法治是反腐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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