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zhangby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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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京“彭宇案”之后,在媒体带着一股良知冲动的捕捉下,个别现实版的“农夫和蛇”故事被反复放大,让人发出人心不古的感叹。遇到摔倒的老人,到底扶还是不扶?成为一个令人纠结的疑问。在此背景下,深圳市这一仅有10条内容、全文不足700字的地方性立法,被称为“微规定,开先河,保义举”,引发赞叹。
如何避免让“雷锋们”陷入被冤枉的困境?如何借助法律的力量传递道德正能量?这是民众对立法的期待,也是深圳出台规定回应社会关切的初衷。作为权限原本有限的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最大的意义在于:将分散的国家法律原则和规范,集中运用于救助人权益保护当中,从而向社会宣示法律的合道德性立场,消除人们做好事的心理担忧。
其一,规定全面明确了被救助人诬陷救助人的法律责任,能够震慑潜在的诬陷行为。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都并非突破国家上位法的创设,而只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予以具体化的落实。但这种法律责任的明晰,能够防范实践中执法机关对此类诬陷行为的忽略或宽宥,进而为救助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化行善环境。同时,立法还规定将诬陷行为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一措施引入社会诚信监督,能在社会上形成扬善除恶、匡扶正气的良好风尚。
其二,规定将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引入,为遭遇官司的救助人提供进一步的程序保护。以往的一些个案之所以引起民众不满,在于法院在事故责任过错难以划清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救助者对被救助者给予适当补偿。这虽然体现出司法救助弱者的立场,但也容易造成被救助者诬陷得逞的不良后果。在被救助者提出的侵权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对救助者而言实质上是一种“无错推定”的思维,既符合民事诉讼的通用规则,也有助于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
其三,规定明晰了救助人遭诬陷后的救济机制,以民事司法的救济功能彰显法律对救助行为的保障。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权利的宣示既为救助人提供了救济提醒,也对司法做好权利救济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更加关注和保护救助者的精神权益,能够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为见义勇为洗冤正名。
现代社会,当物质的富裕挤占部分人的精神皈依,道德规范失去原有的约束力,造成了“雷锋们”的法治困境:不道德者理直气壮主张权利诉求,有道德者则陷入败诉危险的境地。解铃还须系铃人,化解“雷锋们”的法治困惑,还必须回到法律的路径上来。很明显,深圳的立法开了一个好头。
当然,地方性立法能否如民众期待的那样,真正做到力挽狂澜,则不是一个法律的自发运行结果,它需要所有人提供行动的力量,其中包括了执法机关的担当与作为,救助者的权利伸张与捍卫,不良被救助人的自制与警醒,以及全社会的监督与倡导。只有在行动中一次次激活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才能最终实现立法的良好意图,还“雷锋们”一个没有顾虑的行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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