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wangzh
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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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会后全国人大修改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后首次修改。
针对行诉法实施24年来各地普遍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大难题,此次修改从保障公民权益出发,对破解“三难”作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此次修改的第一个亮点是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修正案草案第五十一条建立了登记立案制度,变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一修改是此次会议开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形成的,对推动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意义不可低估。这可以说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扩大受案范围是本次修改的第二个亮点。长期以来,受案范围是立案难的主要原因。此次修改,对于行政诉讼标的,不再要求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都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另外,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以及社会比较关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都纳入了行政诉讼范围。经过此次修改,实际上绝大多数行政纠纷都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本次修改的又一亮点。长期以来,民众对本地法院审理本地政府案件时是否能够保持公正,始终持怀疑态度,也确实有些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受到了地方政府干扰。此次修改,在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提级管辖,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跨区域管辖,加之即将实施的巡回法庭制度,有利于克服地方干预,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次修改还有一个亮点是大大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除了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外,还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责任,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将被列为共同被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倒逼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复议质量,从而将更多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使行政纠纷解决更加便捷。
当然,新的行政诉讼法能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能不能得到很好地实施。要想保证新的行政诉讼制度得到落实,第一要务是要抓紧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除极个别案件外,行政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登记立案,到审理、判决,再到执行情况,特别是裁判文书,要全部在网上公开,允许公民查询;当事人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的异议,也应在网上公开,让全方位的公开消灭所有可能产生枉法办案的“病毒”。对于社会各界异议较多、争议较大的案件,上级法院有义务进行关注,甚至依法启动相关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依法启动监督工作,对于枉法裁判者追责到底,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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