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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31
7.2014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
《规范》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规范》明确,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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