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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场规则及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编辑:

2011-11-22

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1.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①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④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

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 号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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