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考考生须知(广东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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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6

二、部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尺度

(一)按“手机使用”处理的行为包括: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处理。

(二)关于考生坐错考场的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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