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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2009年5月25日,张海超得到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不是尘肺病,建议按照肺结核进行治疗。张海超无法接受这一诊断结果,他把多家医院的诊断结果拿给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医生,但没有得到认同。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海超索赔又遇到了困难。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张海超如对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结论不服,还可以申请鉴定以及再鉴定,申请对象是当地的市级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后者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然而,2009年6月9日上午,当他带着鉴定需要的六七千块钱(向别人借的),还有申请材料,去郑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工作人员却劝他说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不可能误诊,让鉴定机构推翻原来的结论是不好办的。听到这样的劝说,张海超对于鉴定失去了信心,直接去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要求医生为其做开胸验肺手术。
手术前大夫就告知张海超通过胸片就能判断是尘肺,再动手术没有必要,也很危险。但张海超仍旧强烈要求医院为他做手术。术后的肺检结果为:“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2009年7月1日,张海超因为支付不了医疗费不得不出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记录上写着“尘肺合并感染”的诊断。于是,农民工张海超为了维权而“开胸验肺”的新闻就这样发生了。
“开胸验肺”事件被曝光之后,中央以及各省市多家媒体关注、报道此事,全国总工会也派来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卫生部、河南省卫生厅对此事高度关注。“张海超事件”还引起了新密市党委、政府的重视,并表示“将尽快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答复”。之后,张海超的维权道路似乎顺畅了许多。
2009年7月15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通知张海超可以复诊,而且复诊时不需企业提供证明。7月27日,郑州市“张海超事件”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经职业病防治专家就张海超职业史、现有能收集到的影像学资料和追踪到的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内容进行了缜密科学的诊断复诊,诊断其患有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从索赔时间上看,张海超从知道病情到获得赔偿经历了2年多时间,而按规定程序完成索赔过程的时间要长得多。同为振东公司工人的张喜才2006年11月即被诊断为尘肺二期,但还没有走完整个工伤认定程序,就已经去世了。依据《职业病调研报告》中所列的繁琐工伤处理程序,比如申请索赔的全部法律程序共19个,正常走完可达1149天,也就是三年多时间,如果再加上确认劳动关系和职业病鉴定所需的时间,最长将达1701天,也就是四年半多时间,但是现实中所需要的时间远远超出了理论上可计算的时间。就诊断鉴定环节而言,在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的人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共达到83%。
材料7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该条规定,尘肺病患者赵先生获得了赔偿,但对结果不满意。赵先生患病前月薪5000元,患病后根据当地的规定只获得了133596元的一次性赔偿。如果按月领取,累积到60岁其领取到的赔偿总额应为76万余元,而且如果不选择领取一次性待遇,他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会被注销,还可以报销其后续的医疗费用。但可惜的是,他在领取赔偿金时,相关部门并未告知其可以选择按月领取,甚至告诉他,如果不及时领取一次性待遇,以后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
对于珠宝厂工人小罗来说,赵先生的获赔已令人羡慕。小罗在某珠宝厂打工时患上尘肺病,并获得了劳保部门认可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认为矽肺三期,且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小罗打工十年来,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买过工伤保险,因此无法获得赔偿。他所在的地区,这种情况很普遍。一项针对职业病工人的调查显示,仅有46?8%的职业病工人由其所在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
小罗无法获取工伤赔偿,无奈之下只好继续与工厂协商,要求给予其他补助,但最终没有如愿以偿。按规定,企业应当从生产成本中列支职业病防治经费。以四川某煤业公司为例,每年投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的基金超过100万元。该公司对长期从事采掘业患尘肺病的13名职工全面安排肺灌洗。二、三期以上尘肺进行住院和门诊治疗,除享受国家社保定期伤残津贴外,该公司分别每月增发80元、120元补助。但是,像该公司这种做法的是少数,大部分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甚至没有设立该项经费。
同样难以获得赔偿的还有老冯。老冯是最早一批来自四川的珠宝工人。2000年工厂组织体检,老板说他有肺结核。回老家休养2年后,咳嗽、胸闷越来越厉害,去成都的医院检查,才知是矽肺,并且已到二期。于是老冯拿着诊断结果向工厂索赔,工厂拒绝赔偿。根据当地一则新规定,职工离开职业病发生单位2年内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的,其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但是有人认为,这个规定貌似保护了职业病工人,实际上是会产生维权障碍。老冯说,职业病潜伏期长,很多不止2年,现在工厂的态度让他感到很无助。
据调查,在职业病五至十级患者中,34?4%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对于他们来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每月伤残津贴,无法按月从单位领取到伤残津贴或者工资,但他们仍然需要持续不断的治疗。一旦病情恶化,职业病患者仍难逃晚景凄凉、家贫人亡的结局。
材料8
在美国,没有由政府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法律规定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健全的医院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成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险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也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德国《意外事故保险法》规定,职业病原则上按照工伤赔偿。负责赔偿的是面向私企员工的各家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和为公共事业职工设立的意外事故保险。职业病认定的主要依据为《职业病条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该条例规定的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称为“类职业病”。
巴西职工所患疾病是否被认定为职业病,在2007年以前必须由社保部门专门指定的鉴定医师出示证明。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以更好地保障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利,并规定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他们为职业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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