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说明

编辑:sx_wangl

2013-05-17

【摘要】贵州省司法厅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说明,请看以下具体内容:

(一)考试及资格审查

考试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

考试总成绩100分,按笔试成绩占40% ,面试成绩占60% 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1、笔试。笔试为闭卷考试(无指定用书),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分值为150分,折合成百分制后按40%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2013年6月2日上午9:00——11:30。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未完成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将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司法行政网上发布,考生可以根据网上信息查询成绩。

2、资格复审。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对象,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面试。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地点为贵州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1110办公室(贵阳市都司路188号)。

(1)《报名信息表》和个人简历;

(2)毕业证、学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但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3)岗位要求的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及幼儿教师须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医疗卫生系统在职在编人员须经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5)本人近期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岗位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如发现报考者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员考试或聘用资格。

3、面试。面试人员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单个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其面试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成绩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司法行政网上公布。

(二)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缺额的,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省司法厅政治部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报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未结案的人员;

5、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7、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8、组织纪律涣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

9、截止2013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1、在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2、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四)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司法行政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五)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六)、纪律监督

招聘考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的“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工作人员和参考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参考人员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监督电话:0851—5814284(贵州省司法厅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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