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联考申论热点:小产权房现象亟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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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2

一、“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原因

1、“小产权房”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小产权房”现象频发。

2、相关部门对“小产权房”监督力度不够。地方政府没有建立一套相关的协作机制,特别是强化跟踪监督和防止土地流失的长效机制,导致对“小产权房”的监督几乎不发生任何效力。

3、市场需求促使了“小产权房”的产生。由于商品房房价普遍持续大幅度上涨,已远远超过普通百姓的购买能力,从而促使购房者购买价格更加便宜的“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现象产生的消极影响

1、“小产权房”导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失控,造成耕地流失,侵害了广大农民利益,使其失去了长久生存的资源。农民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农民、农业、农村发展的持续性问题将会更加严峻。影响了国家对农田战略保护措施的实施。

2、由于“小产权房”得不到国家的认可,因此,“小产权房”的购买者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导致“小产权房”购买者将要面临相当多的法律风险。

3、“小产权房”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阻碍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小产权房”的建设和出售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其示范效应恶劣,若不予以

惩罚,将造成“守法的人吃亏,违法的人赢利”的心理暗示,减损法制公信力。

三、解决“小产权房”现象的措施

1、完善法律加快集体土地流转。加快研究农村土地直接进人市场的途径和相关制度,在保证农民的土地收益,解决农民生存问题的同时,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收益改善环境和生活条件,以促进乡村统筹的实现。

2、加强政策落实和行政监管。转变政府角色定位,改目前政府的参与型、谋利型角色为协调型、服务型角色;同时理顺土地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建立省以下完全垂直领导的土地管理体制以减少地方干扰,辖区内若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和总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3、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城市居民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住房用地的供应和保障用房的建设力度,多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满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从源头上减少城镇居民对“小产权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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