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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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属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需由学校出具是否为应届毕业生的证明)、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职称证书等,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取得,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报考人员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机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市、县、区管的科级干部(事业编制)的,须提供所在市、县、区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须在资格复审期间提供,未能按期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服务于海南省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考生,报考定向职位的,应提供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或专业加试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在笔试综合成绩公布后,面试开始之前,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报考本系统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由上述各机关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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