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初任检察官面试热点:城管停水停电应慎重

编辑:sx_wangha

2013-01-05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公务员频道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河南初任检察官面试热点:城管停水停电应慎重”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不在行政决定的法内执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径去寻找“连坐”,实属对“法治”的偏离。

近日,一则“厦门城管扩权可停水停电”的消息在网上传开,引发了网民热议。依据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下称“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建,“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质疑者认为,这一条款与《行政强制法》相悖。

先看“规定”的相关表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查封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由此可见,城管停水停电针对的是“违建”,而且只能针对“在建的违建”,还要经过责令程序,在当事人拒不停建或拒不拆除时,城管部门才可通知停水停电。

而《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在建的违建”当然不能等于“居民生活”,但这并不表示厦门的“规定”就是合理、合法的。

且不说对在建的违建进行停水停电也可能附带影响“居民生活”——在有些特定的地域,居民们边违边建,边建边违已经成为一种“生活”。就算停水停电只影响违章建设本身,而不影响居民生活,我们也应追问这一执法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强制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并不单纯是为了保障基本“居民生活”的需要,而是要告别“连坐”,还执法以本源。

简言之,《行政强制法》中的禁止停水、停电,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借用这种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决定首先应依靠它本身的力量来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则是它最后的保障。供水、供电并不是基于行政决定所产生的行为,而是基于供水、供电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行为。以供电为例,按照《电力法》,如供电企业违反此条,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部门强制企业中断服务,这是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粗暴干涉。所谓的“停水停电权”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当一个地方需要运用“连坐”来推进行政决定的履行时,恰恰说明它的行政决定履行率已经到了非常糟糕的程度。不在行政决定的法内执行上下工夫,而另辟路径去寻找“连坐”,实属对“法治”的偏离。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