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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7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公共科目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由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简章的有关要求。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录用
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有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录用手续。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劳教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劳教所人民警察的,由省辖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3、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省辖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标签:江苏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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