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公务员报名资格条件

来源:互联网 编辑:lixy

2012-08-24

【编者按】吉林省2011年公务员报名资格条件

2011年吉林省公务员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应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色盲,双侧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75年4月7日期间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录用优秀居委会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6年4月7日至1970年4月7日期间出生);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29周岁以下(1993年4月7日至1981年4月7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职位,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年龄条件。

6.考生与招录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录单位。

7.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及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11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8.符合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11年8月31日前在县级(不含区)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不含市州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且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2011年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1年毕业的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的毕业生,“五大”等高校毕业生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并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期限内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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