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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附件2:
面试考生违纪处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面试资格或面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电子仪器设备、文具等进入面试考场。
2.面试封闭管理期间未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是否使用)。
3.着行业制服或明显标饰服装、头饰等进入面试考场。
4.擅离候考室。
5.面试时讲出自己的姓名及有可能影响面试结果公平公正的其他信息。
6.违反保密、回避规定。
7.不服从面试工作人员指挥的。
8.替考的。
9.将题签、草纸带出考场的。
10.在候考室或考场内吸烟、交谈、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
11.威胁考官及考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3.其他影响面试工作公正性或面试正常开展的言行。
标签:吉林公务员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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