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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军转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

编辑:sunjiaxing

2012-12-01

本文为2012军转干考生提供“202军转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2012军转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①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②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④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形

①下落不明满4年的;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4.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并非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③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5.所有权的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6.“禁止流质契约”条款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

7.成立留置权的条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对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还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要件。

8.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就是说,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9.结婚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②达到法定年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10.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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