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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西军转干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和程序

编辑:sx_liss

2014-09-22

2014广西军转干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和程序

安置办法和程序

对符合进市直部门和市内四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安置的军转干部实行考试考核的安置办法,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量化赋分。由部队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填报审核军转干部量化赋分表,部队转业部门和地方军转安置部门依照其档案记载进行复核。量化赋分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赋分、立功受奖赋分和惩戒赋分。标准如下:

1、基本素质赋分。军龄赋分:每年计1分。职务赋分: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分别计11 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文职干部和技术干部参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其中技术7级(中职)、8级对应正团职,技术9级对应副团 职,依次类推。学历赋分:参加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取得博士学位计5分;硕士学位(含研究生学历)计4分;本科学历计3分;大专学历计2分;中专学历计1 分。学历赋分只计最高一项。

2、立功受奖赋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战时一等功的计30分;获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计15分;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计5分;获 三等功的计1分。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每个奖励档次立功记分次数不得超过2次。在执行全国性重大勤务、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时立功可参照战时 立功赋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15分、10分、5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5分、3分、2 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3位人员分别计3分、2分、1分。因同一原因获奖又被立功的,只按获奖或立功最高分值记分1次。从事飞 行、舰艇工作和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役满3周年赋2分,之后每增加一年加0.5分;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团职干部计3分;任领导职务满3 年的营职干部计2分。

3、惩戒赋分。受留党察看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5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减8分;受党内或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减2分。

(二)组织笔试。笔试重点测试军转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笔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笔试不指定教材,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时间180分钟,满分100分。

(三)选择去向。军转干部根据安置计划和考试考核成绩,分团职、营职(含技术10、11级)、连排职(含技术12、13、14级)和技术7、8、9级4 个层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选择去向并现场公布。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赋分、任职时间、入伍时间、立功赋分、学历赋分、出生日期,依次确定选择 先后顺序。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录用条件的要求。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选择进入公务员队伍。未选择去向的,由军转安置 部门在剩余计划内指令性安置。对选择到企业安置的军转干部,可以不参加考试考核。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

(四)定岗定位。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由各部门(单位)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进行合理安排。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军转干部分配到企业或企业化经营 的事业单位。任领导职务满最低年限的团职干部要安排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定岗定位情况应及时报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备案。

 

(五)组织报到。报到时间由市军转办根据工作进度统一确定。军转干部需在规定时间内,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单 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到。报到时,接收单位有关人员需向军转干部介绍本单位情况,并明确告知军转干部定岗定位情况,经本人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 报到者,其档案应及时退回市军转办,由部队统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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