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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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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置地区
(一)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县(市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负责安置。配偶无正式工作的,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市直安置。(1)配偶在市直单位(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2)从市直入伍的;(3)转业干部父母在市直工作,身边无其他子女的;(4)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
(四)担任副团级以上职务(含相应级别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
二、安置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副团级职务及以下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安置;对专业技术干部能对口安置的进行对口安置,不能对口安置的参照相对应的行政职务参加考试、考核。考试与考核的分数,按各占50%的比例计入总分,然后排出总分数的名次,在安置计划内按所排名次一次挑选单位。
(一)考试:以封卷形式进行笔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统一阅卷,市军转办会同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核:以军队转业干部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综合测评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政治素质和能力,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进行。具体量化标准为:职务(技术级别与职务相对应):排职15分,副连职20分,正连职25分,副营职30分,正营职35分,副团职45分;军龄:每服役满一年2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一年另增加0.5分);奖励:每立一次三等功2分(最多2次),每立一次二等功(含战时三等功)8分(最多1次),每立一次一等功(含战时二等功)16分(最多1次),军级表彰的每次3分(最多2次),大军区级表彰的8分(最多1次),全军表彰的12分(最多1次)。本着赏罚分明的原则,在部队受过处分的要给予适当减分,具体标准为:警告(党内警告)2分;记过(党内严重警告)4分;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6分;降职、降级(留党察看)8分;撤职(开除党籍)12分。其中因负领导责任受处分的分数减半。对于向组织出具虚假材料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安置要求
(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问题,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的安排,可采取空出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等办法进行。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三)中央和省驻聊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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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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