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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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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办法,是将军转干部的资历、在部队所作贡献和德才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积分高低依次选择单位或职位的安置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委和市委组织部安置的团级军转干部。
第四条 量化考核积分安置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所作贡献和德才表现,依据统一标准,客观评价,公正积分。
(二)公开平等的原则。面向军转干部公布个人积分和可供安置单位或职位,坚持积分面前人人平等。
(三)高分优先的原则。积分高的军转干部优先选择单位或职位。
(四)服从分配的原则。按政策规定作出的组织安排,军转干部必须服从。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办法计算的军转干部个人总得分。
正团满三年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四个部分组成。
正团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的积分,由基础分、条件分、附加分、惩戒分、面试分五个部分组成。
惩戒分为减分,其它各项为加分。
第六条 基础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凡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团级军转干部,基础分为60分。
第七条 条件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军龄分:按军龄每满1年计1分。
(二)任职分:任职分从担任副团级开始计分。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2分,副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3分;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4分,正团级领导职务每满1年计5分。
(三)学历分: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其中:中专(含高中)计1分,大学专科计3分,大学本科计5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计6分,硕士研究生计7分,博士研究生计9分。对取得多种学历学位的,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计分。
第八条 附加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分
1.在部队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获得相关奖励的,按下列方法计分: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4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30分,立一等功计25分,立二等功计20分,立三等功计5分。
获国家或全军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9、6、3分。
立功、获奖次数可累加计分,但不得超过上一个奖励档次的分值。嘉奖、先进个人等不列入奖励加分范围。
2.在参战、国际维和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4分,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军事演习等重大任务中立功的,再另加2分。
(二)优待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5至10年的计3分, 10至15年的计5分, 15年以上的计8分。既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又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按较高的加分,不重复计分。
2.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1年以上的计15分,1年以下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任务1年以上的计5分,1年以下的计3分。
3.伤残分。三等乙级计3分,三等甲级计5分;二等乙级计7分,二等甲级计10分。伤残等级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因公、因战致残证书为依据。
第九条 惩戒分计分标准和办法
受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计减6、9、15、20分;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计减3、6、9、12、15、20分。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按最高处分计减分一次。受多次处分的,累加计减分。
第十条 面试方法及分值
面试对象为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
面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采用结构化,当场亮分。主要内容由政策理论水平、思维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组成。面试成绩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按照团级军转干部档案和面试成绩对其进行积分,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布。对个别确因组织原因,造成档案记载不详,而本人持有相应证件的,经原部队或上一级部队政治机关调查核实并出具有效证明后,可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团级军转干部数量和地方干部队伍实际情况,按照适当多于团级军转干部数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军转干部安置计划。对正团级满三年军转干部提供一定比例的领导职位供其选择。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正团级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依据积分高低顺序,依次选择职位;正团级不满三年和副团级军转干部依据综合积分高低,依次选择单位。安置职位或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军转干部应当符合其要求。
积分相同的,按入伍时间先 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任职时间相同的,按转业前所任职级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单位或职位。因故不能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经批准可书面委托他人代选。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选择单位或职位的,视作弃选,由市委组织部直接指定单位或职位。单位或职位选择结束后,形成初步安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委常委 会、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后,办理干部安置手续。
第十四条 各辖市安置团职军转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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