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宁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假冒伪劣产品

编辑:sx_bilj

2015-04-07

2015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即将开始,很多考生对申论的写作比较茫然,不知道从何下手,因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申论热点话题,希望对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3月15日,珠海市工商局再次开展销毁假冒伪劣产品活动,包括汽车配件、箱包皮具、服装、手机配件和食品等总价值320万元的物品遭销毁处理。有人大代表致信报社,认为此举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部分资源完全可以再次利用。(《南方都市报》3月16日)

每年被销毁的假冒伪劣产品不计其数,改变“一毁了之”的习惯性做法,对其重新利用属优先选项,也符合时下环保、节俭的理念。同时,对政府优化服务功能,改善社会管理方式,也不失为一个有益尝试。每年3月15日,各地工商部门在销毁假冒伪劣产品上不遗余力,试图以此传递“坚决惩治”的决心,然而,“再次利用”的建议也是值得正视和回应的,有望促进思想观念的转变。

除了有毒有害的物质,如****变质的食品或添加了违禁成分的药品,或者是假农药假种子等等,在相关执法部门销毁或焚烧的产品中,很多完全属于“可利用资源”,比如高仿或假冒的手表、手袋、衣服或电器之类,这些产品在质量上并不存在太大问题。有些产品仅是商标侵权,在质量上比其他同类产品还略胜一筹,将其一概销毁,一方面会造成资源浪费,比如大批量的衣物、皮具或电器,会带来石油、动物制品等资源的耗费,以及大量的人力、物力支出。另一方面则会增加垃圾量并破坏环境,比如很多塑料制品或电器产品,其较弱的可降解功意味着对环境的危害大,一味焚烧会影响大气质量。

即便从法律层面来说,销毁假冒伪劣商品也不应是唯一选项。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知识产权的行为,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可处以罚款,但具体执法实务却有灵活性的要求,比如工商标字(2002)254号文规定,对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其商标和商品可以分离且商品有使用价值的,在除去侵权商标标识后,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处理方式。类似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一条中也有所体现。举例来说,一个假冒名牌的产品在去掉其商标之后,完全可以通过拍卖、赠送或捐赠的方式得到再利用,而不必将其付之一炬。3月10日下午,徐州市政府统一组织多部门实施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行动,结果却遭到附近一些村民哄抢,原因耐人寻味。

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但销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然选项。通常来说,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没收的物资一般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执法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如此看来,行政机关对于罚没物质的处理具有主动性和灵活性,只要是不影响市场公平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应当提倡和鼓励。近年来,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和普及,一些地方也采取了“绿色处理”方式,比如海口市工商局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原则实行科学分类处理,就值得肯定和借鉴。

这篇申论热点话题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相关推荐:

2015辽宁公考申论范文:抓住提高质量这个关键  

2015辽宁公务员申论写作范文:构建强势反腐的法治轨道  

标签:申论指导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