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辽宁医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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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6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员

1、报名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22日,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http://www.lnmu.edu.cn/编制内职工招聘或辽宁医学院人事处人才招聘网页)。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多报岗位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本人学历学位或职称必须符合岗位的要求。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2、2013年1月28日—29日(周一、周二)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海外归国人员应具有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应提交学生证和学校推荐意见(通常称为毕业生推荐表),其学历、学位证书应在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交,逾期不能提交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3、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形式,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时间另行通知。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4、根据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时间另行通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体检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体检结果公布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学校安排复检。

5、拟聘人员名单由省人社厅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对有异议的人员,经我校调查核实后,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招聘组织

学校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次招聘具体工作。

四、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有关政策

1、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者,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应聘者,凭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确认后可减免考务费。

2、公开招聘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后,要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

3、在招聘考试期间,考生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六、招聘费用

1、笔试考务费用100元,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到辽宁医学院人事处人事科(外地应聘人员可通过邮局带密码的电汇方式交费,并在汇出后来电告知汇票号码和密码)。符合减免考务费条件的考生,须在报名期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3、外地应聘人员笔试、面试、考核期间路费、食宿自理。

七、联系方式

(一)学校

联系电话:0416-4673165 联系人:杨老师

(二)附属第一医院

联系电话:0416-4197094 联系人:宋老师

(三)附属第二医院

联系电话:0416-2656714 联系人:石老师

(四)附属第三医院

联系电话:0416-3999276 联系人: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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