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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许可内容 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二级分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进行核准;对农村合作银行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合作银行理事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13号修订)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58号修订)第十六条;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第二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申请中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资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犯罪记录;
(2)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两次被取消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6)与拟担任的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7)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8)个人或其配偶有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
(9)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4、拟任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拟任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经理及临时主持工作超过3个月的支行副行长、分社副经理的,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5、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增加4年。
对不符合1、4、5规定条件的拟任人,中资商业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以提出个案申请。
(二)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3)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4)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5)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
(6)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7)银监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2、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合作金融机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故意犯罪记录;
(2)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终身的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累计两次被取消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6)与拟担任的理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7)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8)个人或其配偶有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
(9)法律、行政法规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理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以上两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理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理事(董事)会职责。独立理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家,并满足《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4、申请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以上三条规定外,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5、申请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6、其他条件:
申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拟任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副行长、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风险控制官(CRO)、首席技术官(CTO)、财务总监,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2)拟任农村合作银行总审计师、内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3)拟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主任(总经理),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4)拟任农村合作银行合规负责人,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任职资格相关条件逐项说明,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三)股东(社员、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董事(理事)的决议,董事(理事)会选举董事(理事)长、副董事(理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董事会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四)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
1、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为港、澳通行证或台胞回乡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七)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安全部门意见函及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八)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九)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十)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申请受理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
八、决定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营监管分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报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其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二级分行、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合作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对农村合作银行理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农村合作银行理事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山东监管局。
十、许可时限 3个月内作出决定或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部门承诺:2个月内作出决定或14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相关批文,按载明期限执行。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审验 无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标签: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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