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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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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资料:
最近,来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会给执法质量和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机构的编制从严控制,但客观上一些部门承担的执法事务并没有减少,甚至社会治理任务还在增多,所以出现了执法机构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诸如协管、辅警等越来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执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临时工在运转。那些职责在身的正规执法人员,反而“退居二线”了。
在法律上,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由于执法权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所以临时人员只能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但调查显示,有的地方缺乏执法权限的临时工参与一线执法的比例远高出正式工。这种现象极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造成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潜在风险,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背道而驰。
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执法人员,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如何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本身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义。
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规范、文明,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规范化程度。目前,我国执法主体还存在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调研发现,一名城管队员执行各类执法任务,需要几十个部门配合,部门职责交叉可见一斑。而清理并规范执法临时工,只是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外在措施,最终的方向还在于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两个“推进”,可谓破解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法治正途。
其实,近两年也有一些地方在治理临时工执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例如,有的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广东在去年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些经验都值得借鉴,通过法治方式,寻求一种严明的规则之治。
哲人曾如此告诫: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治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因此,四中全会才会如此强调“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以清理临时工执法为契机,行政执法需要从源头上缘法而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
题目分析:
请针对给定材料中提到的通过法治方式解决临时执法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观点明确,分析深入,表达准确,不超过300字。
参考答案:
该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理由如下:1、执法机构需要临时执法人员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2、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义在于如何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3、破解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
我们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从源头上缘法而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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