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下半年宁夏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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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4

七、体检

(一)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由各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即各招考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并将考生体检结果报送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统一组织。考生自行在任何其他医疗机构取得的复检结果,不予采信。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六)体检费用由报考者承担。申请复检的报考者,应另外承担复检相关费用。

(七)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由招录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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